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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出台“七条禁令”规范执法行为

来源: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作者: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点击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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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200934

范县出台“七条禁令”规范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范县针对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范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条禁令”》,以硬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严禁有令不行,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或顶拖不办;二是严禁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是严禁吃、拿、卡、要,故意设置障碍,刁难企业、商户等服务对象;四是严禁推诿拖拉、超时办理;五是严禁以罚代管,下达或变相下达收费、罚款指标,把罚没收入与办案经费、人员工资挂钩;六是严禁到企业、商户报销费用或强制企业、商户接受有偿服务;七是严禁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揽工程或到企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恶意阻挠施工。

凡违犯禁令者,一经查实,对直接责任人,是一般干部的,调离执法岗位;是股级干部的,一律免职;是单位科级副职的,调整分工。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党政纪责任。对违反禁令者包庇袒护、不予处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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