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的申请和受理(节选)
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理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厉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的目的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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