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共范县县委 范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范 县 县 委
范 县 人 民 政 府
2006年8月21日
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范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县财政收益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县、乡留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可以以土地作为优先股与投资商联办企业,5年内优先股分红部分由乡镇政府解决。
第四条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免征3年的优惠政策,之后2年所交税款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全部返还。
第五条 外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土地、房产、设备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相关税款予以返还;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
第六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国家、省、市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讯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最低标准。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予以免费广告。
第八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年交税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县域范围内,其子女享有优先择校权;年交税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为其子女解决一个财供事业编制。
第十条 实行企业“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除安全生产和环保检查外,其它检查必须经县效能办批准。
第十一条 对企业实行首查不罚制,在充足的整改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提出警告,警告后仍未整改又确需罚款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
第十二条 对外来企业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跟踪服务,从项目进入到投产,一切相关手续实行部门代办制,到园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园区指挥部限时办结,园区以外的由所在乡镇政府限时办结。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